在8月29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,环境保护税法(草案)提请审议,意味着我国或将首次开征环境保护税。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对草案的说明中称,本次立法是按照“税负平移”的原则,将现行排污费制度向环保税制度转移。草案规定,征收环保税后,将不再征收排污费。
据了解,1979年颁布的《环境保护法(试行)》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。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《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》规定了排污费征收、使用、管理制度。
此次环保税立法还充分考虑了我国国情。首先,由于我国各地情况差异较大,考虑到目前部分省、直辖市上调了排污费收费标准,草案允许地方以《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》规定的税额标准为基础,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。参与立法的相关人士表示:“地方政府是环保治理的直接负责人,因此该税种被确定为地方税,税收归地方政府支配。此外,地方政府还被赋予了灵活调整的权力,实现税政统一,适当分权。”其次,对于“二氧化碳排放到底征税与否”的问题,由于各方争议较大,较难达成一致看法,因此暂不纳入征收范围。在具体操作环节,环境保护费改税后,征收部门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部门,同时又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,因此草案建立了环境保护税征管分工协作机制。